摘要
缘起于"人造之权"与保护范围的法律划定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的不平衡格局以及国际条约义务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则是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动因。中国亦应参考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在国内与国际立法的实践,在国际条约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策略选择。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68-172,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振兴中国文化产业的法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12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