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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之“不得已”司法实践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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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与外国刑法学关于紧急避险之"不得已"的界定各有不同。中国刑法理解"不得已"为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国外刑法通常以"除损害他人的利益外其他没有救助之途的状态"来界定"不得已"。德日各裁判所对判断标准的理解较我国的司法实践判断来说更为具体更为标准化。
作者 姜德鑫 田斐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1年第4期66-6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Gunter,Stratenwerth),(德)洛塔尔·库伦(Lothar,Kuhlen)著,杨萌译..刑法总论 1 犯罪论 Die straftat 2004年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90.
  •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1999.
  • 3杨春洗著..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342.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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