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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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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学说有主观说、折中说,笔者以为我国应该采用相对比较合理的客观说。所谓客观说具体又分为两种:(1)联系说:认为外国法是否应排除适用,除了该外国法违背公共秩序的概念外,还须看个案与法院地国的联系如何,如果个案与法院地国有实质联系,则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反之,如果个案与法院地国无实际联系,则可适用该外国法。(2)结果说:认为只有在外国法的适用将危及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作者 田径
出处 《学习月刊》 2007年第12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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