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主流法律思想的演进史上,发生过两次明显的视角转移。第一次以洛克为标志。在洛克之前,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君主的视角;在洛克之后,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人民的视角。第二次以马克思为标志。在马克思之前,法律思想的阐述者主要着眼于富人的视角;在马克思之后,出现了一个着眼于穷人的法律思潮。同样的视角转变,也可见之于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根据阐述者的不同视角,可以把中西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段落。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62-166,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