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改改变了乡村农户合作互助的基本要素并使其受到了国家权威的强制性影响,直接影响了不同农户对互助合作的态度。从史实看,这种国家干预下的农户互助合作对土改后均质化的贫困小农的农业生产有一定帮助,尤其是在国家帮助下的互助合作对受灾农户渡过难关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互助组行政化之下行使的优抚、保障职能以及需要完成其他一些政府任务使其难以克服搭便车现象,从而无法化解集于一身的内在冲突与外在的稳定、秩序要求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合作也无法生成新的生产要素。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96-99,113,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改背景下的乡村秩序重构与灾害应对研究--以淮河流域商水县为中心的考察(1947-1954)"(09CZS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