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修订滞后于新的社会生活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严格依法裁判可能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调解解决纠纷使法院和法官从面临的“两难”的中解脱出来,避免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让公民在打官司中尝试合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不仅仅使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同时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得到提高,是司法公正树形象的“关节点”。
出处
《黑河学刊》
2004年第5期80-81,共2页
Heih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