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当事人概念的阐述 ,大体经历了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当事人的理论演变。我国学者采用了程序当事人这一概念 ,这不仅是司法观念的变化 ,更有利于对实体法律关系实现普遍救济 ,使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都享有诉权的保障 ,使当事人概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概念 ,扩展了权利保障的空间 ,有利于扩大民事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和司法功能 ,进一步保障了诉权的行使。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