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争论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保护关系 ,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 ,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而在归责原则上 ,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宜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作类型化处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