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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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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确立对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延伸到合同成立前的阶段。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独立性 ,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
作者 刘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06.
  • 2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 梁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7.
  • 3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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