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填补了在政府采购领域高层次立法的空白,将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和WTO《政府采购协定》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曾承诺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一方面总体上应当符合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因此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3期38-39,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