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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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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证明,制定一部好宪法固然重要,但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付诸实施并进而实现宪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中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宪政二者关系的探讨,认为宪政既是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宪法基础,也是宪法上的权利变为主体的现实权利的途径。最后,文章指出了宪政框架下如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完善。
作者 马洪雨
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1期79-80,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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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1]涂怀莹.现代宪法原理[M].台北:台湾正中书局,1993.133. 被引量:1
  • 2[美]斯蒂芬·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J].法学译丛,1992,(2). 被引量:10
  • 3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M],1999.
  • 4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818.
  • 5邹文海..比较宪法[M],1993:389.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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