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既不会自动降临,也不会仅仅通过没置几条程序规则而轻易地诞生。司法主体——法官及其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的现实状况仍然是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脱离了法官素质和审判组织的完善,任何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革新,都可能是空中楼阁,或者新瓶装旧酒.事实上,一场由程序观念变革到加强审判管理和完善审判组织的重大转折正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为恰当评估当前法院职业法官合议制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认识合议制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7期29-33,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