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而且表明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甚至忠实履行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国际义务。当然,惩治腐败具体落实到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就是要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遏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一大良好契机,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内容相脱节之处,这势必影响到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实有必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相关内容对其加以完善。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重点课题"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6SFB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