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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实质性公证的必要性及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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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坚持实质性公证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社会适度干预功能的具体体现。实质性公证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确认,契合了我国的法律传统,符合我国参与国际事务所奉行的原则,能够一定程度避免形式性公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善实质性公证不仅要着眼于对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一致性的确认,还要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在确认中意以形式性公证为补充。
作者 张玉珍
出处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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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N]法制日报,2004.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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