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复杂情况使得其董事制度同我国的《公司法》意求的制度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如董事的任免制度在事实上规避了《公司法》,而董事的述职安排以及董事的权能和责任则事实上违背了《公司法》。其原因可以归咎于国有股份过大的影响力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带来的负面效应,以至于以自由市场经济为视角的《公司法》事实上并不能涵盖国有商业银行的特点。对此,可以借鉴淡马锡模式,提升政府派出的董事的个人素质,加强银行内部的权力制衡,大胆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充分运用信息披露和反馈机制,在尊重现行公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的现实冲突。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62-67,共6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