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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的规定似有不妥,其理由是:一、地方组织法第41条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作者 李作豪
出处 《楚天主人》 2000年第2期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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