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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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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其合法性的审查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都有相当的危害性。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实现法治下各权力和谐运作的前提。
作者 李卫华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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