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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立法听政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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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西方立法听证会的历史渊源听证一词,英语为hearing,在普通法系原来指的是司法听证。而司法听证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作为司法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主持下,在法庭上公开交换证据,相互对各自出示的证据和证人交互提问;另一种含义是指在司法审判程序之外,法庭为了获取或证实某一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有关材料或意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审查证据和证人,虽然它不如审判那样正规,在听证中证据的审理不如正式的刑事与民事审判那样严格,证据的可接受性也较宽松。
作者 朱景文
出处 《中国人大》 2000年第4期38-40,共3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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