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施行以来,由于缺少一部系统的与之配套的程序法,使其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今年 7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弥补了我国海事、海商程序法的空白,为海商法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本文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时限、方式、受理申请的法院等方面,细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实现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提供的程序保障。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9-11,共3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