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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事项”的判断——以“厦门PX事件”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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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地方人大未能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应在"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这个标准的指导下,依据合法性、全局性、人民性、区域性、动态性、层次性、可行性原则,遵循严格的科学民主的程序,注重公众参与,采取概括事项与列举事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作者 高志宏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5-47,共3页 Theor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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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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