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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救助弱势群体”语境下政府的“有为”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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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其在弱势群体救助中应在制度规范、道德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由于行政官僚体系自身的局限性,必须与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自身的教育,助其自救,方可最终实现有效救助。
作者 夏雷
出处 《魅力中国》 2008年第26期63-63,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小劲.非政府组织研究:一个正在兴起的热门课题[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2,24(6):20-26. 被引量:34
  • 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著..建设中国特色公共服务型政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322.
  • 3(美)罗尔斯(Rawls,J.)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11.

共引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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