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日常的商品交换,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理论准备,就成为民法学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S2期76-78,共3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