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行规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并就行规的法律效力产生极大争论。从合同的角度而言,行规的法律性质应归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判断其法律效力的标准应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为准。同时为充分发挥行规的有效功能,避免行规与制定法产生冲突,法律亦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S1期109-110,共2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