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立法活动的准备阶段、立法活动的完善阶段,立法活动的核心阶段是指从法案到法的阶段。这里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1.立法活动的阶段按通说是有以上三个阶段,但是通说似值得商榷。通说认为,立法活动的完善阶段或完备阶段是指法的修改阶段。笔者认为,法的修改不能单独作为立法活动的一个阶段,因为法的修改实际所经历的程序是与法的创制一样的,即也是从法案(要求修改某法的法案)到法(修改完毕的法)的阶段,如此,立法活动的核心阶段只是相对于立法活动的准备阶段。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S2期124-125,共2页
Truth See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