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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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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中"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办和领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事局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2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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