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与各种利益的协调平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私欲膨胀侵犯公益、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公益而又缺失相应的法律救济则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掣肘因素。公益诉讼以其特殊的运行机理有助于维护公益、协调公益与各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因此,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性,同时又存在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可行性。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12-115,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课题"诉讼法的人性基础研究"的成果之一(03SJB8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