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下,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合同解释(一)》的出台,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普遍共识。但是关于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一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并不统一。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以及支持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依据,再结合当前建筑市场的经营现状,分析该司法裁判观点可能对营商环境以及承包人主体造成的负面影响,得出挂靠人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论。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9期0230-0232,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