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偷换二维码取财是当下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关于其如何定性存在着盗窃与诈骗的争议。对于侵财类受害人的认定应从整个事件出发,而不应单从刑法上的受害人来认定;对于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应遵循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不能苛求过高的要求;对于占有的理解,也应摆脱传统的直接占有的观念,接受规范性占有、一般性占有。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较为合适。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4期0061-0063,共3页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第一批学生科研项目(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项目名称: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项目编号:20231MZD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