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科技发展与经济形势迅速变化,这导致社会中企业的“新陈代谢”尤为明显,很多企业的消亡不再有循序渐进的过程,“暴雷”“消失”好像成为了企业走向死亡的新流行方式,在此情形下,企业的劳动者缺少充分的预备过程,管理人在接手法院受理破产的企业时,将面临大量的用工问题,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但笔者认为,这是只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处理劳动关系的最终必然结果,在破产受理后至宣告破产前,用工关系的处理仍有待探讨。因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并不当然的涉及到停止营业和职工清退问题,故本文笔者将针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受理至宣告破产期间内管理人面临的用工关系问题进行分析、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