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应否建立“取得时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通常认为,时效可以被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其中消灭时效亦称诉讼时效。在现行的我国《民法典》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实效。但事实上,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着多个维度的理由。在社会道德规制上,绝对的“拾金不昧”并不被当今社会提倡也不利于物质财富的充分利用;更遑论厘清长时间权力不行使导致的证据灭失,有违民事法律要求的高效便捷。通过时效制度的制定可以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状态,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更有利于法院即时结案。此外,在我国现行体例中规定时效制度与当下的民法规定并行不悖,能够弥补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之缺陷。故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
作者 蒋明昊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
出处 《爱情婚姻家庭》 2022年第35期125-127,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