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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考试作弊类三种罪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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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试作弊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在考试的适用范围上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两个层面予以限定,避免刑法打击的扩大化和差异化。考试作弊行为侵犯了国家考试制度和其他考生公平的考试权利双重法益,为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及威慑,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的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新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三个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罪名。
作者 姜保良 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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