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通过刑法手段打击水产品资源犯罪的案件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其中最多涉及的罪名就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据近年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数据显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日益上升,逐渐成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类型。①一些看似普通的垂钓行为,结果最后锒铛入狱。一些人认为打击面太宽、轻罪重罚,还有人认为该罪的处罚太轻,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笔者通过文献梳理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有关疑问反映了该罪在认定与处罚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将逐一分析,以供讨论。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20期116-117,11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