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对于向审判中心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但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又存在证人出庭率过低、卷宗移送主义对法官存有预断、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剧审判分离等情况,均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落实产生了一定阻碍。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应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设计卷宗移送新路径、改革审委会制度。以改善我国审判现状,使刑事诉讼更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诉求。
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5期155-156,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20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机构改革背景下黑龙江省草原执法策略研究”(课题号2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