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仅以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如此简要的条款并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实务操作需要。关于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即诉讼解除方式、自动解除方式、意思通知解除方式。诉讼解除方式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使当事人无法迅速 摆脱合同的约束。自动解除方式忽略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会引发当事人间因利益不平衡而产生一系列累诉。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应选择以意思通 知为主,诉讼解除为辅的方式。应将意思通知作为合同解除的必经途径,并将其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出处
《风景名胜》
2020年第10期0248-02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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