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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规则”的局限性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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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热议的话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屡见不鲜。网络服务提 供者作为互联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但如果无条件地将侵权行为归责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违背了公平 原则,“安全港规则”应运而生。“安全港规则”是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争议的一项重要原则,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 与限制。虽然“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为司法机关裁判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需要通过立法与行业自我监管加以完善。
作者 张茗钰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
出处 《商业2.0(经济管理)》 2020年第12期0341-03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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