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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中地方立法中平衡理念与运用——以珠海市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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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依法治国的基调下,区域治理中地方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不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框架下,各地方立法机关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过,区域治理中有的立法活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权限界定不清、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膨胀以及部门利益问题凸显等。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地方立法现实规范的平衡理念与运用的解决措施,通过“不相抵触”与“地方特色”两大原则、各方主体利益、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以及立法实体与立法程序之间的四对平衡关系的理念与运用,可以缓和、解决类似珠海市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地方立法现实规范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 方麟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8期128-129,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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