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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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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行政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行使,它们担负着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行政权的行使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一旦一个政府行政行为成立,一律认为其具有公定力.但有时候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在主体、内容、权限、形式以及程序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瑕疵,这就势必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政府作出的具体政府行政行为为研究切入点,初步探讨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作者 李超 霍孟军
出处 《广东经济》 2017年第2X期144-144,共1页 Guangdo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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