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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中容忍义务的限度分析——基于沈海俊诉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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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限值作为判断容忍义务的标准,具有客观方便的优点.但是这样僵硬的判断是存在很大的弊端.它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当然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没有限值标准的情况.不可否认,就判断标准其本身制定的合理性问题尚存在商榷的空间.故在判断容忍义务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其他主观的因素,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在我国环境立法有侵害人本位向受害人本位转向的时候,应当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邵新雨
出处 《区域治理》 2017年第1期162-163,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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