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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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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当事人因行政协议争议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目前观点不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之规定,行政协议争议被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 任宇涵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0年第12期32-33,共2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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