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构成一个极具中国特色且在隐私与个人信息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该规则将极大地改变前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限制乃至取消司法机关选择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裁量空间,迫使司法机关在每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司法纠纷中不断重复私密信息之私密性检验任务。民法典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面临着由于私密性界定标准本身的空泛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架空而丧失其能力的危险,既无法实现加强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保护的目的,又可能导致放松乃至放弃对私密信息之外的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以达到所谓强化一般个人信息利用的目的。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1-88,共8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2BFX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