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东的地位已经从所有者向投资者、受益者转变。保险公司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经营具有社会性,与一般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股东利益应服务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金融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股东需要遵循更多强制性规定,并承担更多义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人于幕后操控公司,侵害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当与控股股东一样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1期84-96,共13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