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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On “Utilizing the Convenience of Duty”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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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我国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该要件的理解应当以"职务行为与贿赂的对价关系"这一受贿罪的核心为指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属于实行行为,其只是作为独立的条件行为要件发生作用,即通过该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占有"职务上的便利"这一优势状态。"职务上的便利"划定了职务行为成立的范围,对于职务行为的具体程度的理解应扩张理解为包括抽象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全新理解将有助于妥善处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贿"与"感情投资"型受贿罪的难题。
作者 何沛锡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3期53-61,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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