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家车车主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客运服务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界定为非典型的劳务承揽关系。当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同时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还需要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剩下的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网约车平台作为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私家车车主作为驾驶人只承担过错责任。乘客如有过错的,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S02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