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撤销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时间要件、事由要件和程序要件。时间要件和程序要件是学位撤销构成要件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学界对它们的制度内涵及其法律适用缺少必要的厘清和解释。对学位撤销时间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不应只停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的单一规范上,而应将其放置于教育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下并进行体系性的法律解释。学位撤销的时间要件包括两个面向,一是针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二是撤销事由只能发生在学位申请的过程中;学位撤销的程序要件则包括学位撤销的法定程序和学位撤销的正当程序。
出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20年第2期-,共10页
China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课题“研究生学位论文公开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