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与企业在合规治理中存在利益趋同。作为企业自我规制的制度化及其实践,以合规计划为中心的合规治理契合了国家对企业守法经营的期待;企业借助合规治理及时、准确识别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控,前瞻性地避免企业的刑事责任。行事合规前瞻性的风险预防功能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法观内在耦合,满足了风险社公众对安全的渴望与诉求,更是协商治理理论在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的运用。有必要肯定合规计划的刑事法律意义,针对涉罪企业在现行法框架内积极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并辅之以检察建议书等配套机制敦促企业践行有效合规;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在组织体责任论的方向上重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结合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重塑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3期311-332,共2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2020B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