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新增“鼓励创新”表述,旨在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下市场以创新为先、动态竞争的新态势。但是经济学上对于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关系的争议以及经济学与法学对于“创新”的概念内涵定义不同可能引起规范解释的疑难;其反映出反垄断法学如何在数字时代对待来自外部学科知识的问题。为了在保证反垄断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稳定性的同时维持其开放性,数字时代经济学知识与反垄断法学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三个面向:一是外部学科知识作为反垄断法学的“前见”,促进反垄断法的科学立法;二是外部学科知识作为反垄断法学的“配套”,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三是外部学科知识融入反垄断法学的运用,体现在目的解释中引入经济学理论,但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必须要在解释规范安定性与解释合理性之间寻求到良好平衡。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378-393,共1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阶段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22CFX03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