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权利语言无处不在。然而,正如威斯利·霍菲尔德很久以前所抱怨的,尽管权利语言被广泛地加以使用,但它也是"不加区别的"和"不精确的"。[1]为了预防混淆,霍菲尔德致力于区分"一项权利"的若干不同意义,对此他编排了四组法律上的对等关系(equivalences)或相关关系(correlatives)。在这些关系当中,他自己把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这一对等关系看成是"最严格意义上"对权利的设定。
出处
《法理学论丛》
2019年第1期-,共20页
Jurisprudence Review
基金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权利视野下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