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件结合最近的司法案例,为界定性骚扰概念和确定雇主的责任提供相应指南。《民权法案》第七章第703(a)(1)条规定,雇主的下列雇用行为违法:基于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宗源国的原因,不雇用或拒绝雇用或解雇任何个人,或在报酬、条款、条件或就业特权等方面歧视任何个人。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以下简称EEOC)颁布了相关指南,认为性骚扰行为违反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第703条的规定。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22年第1期48-61,共14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批准编号:18Y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