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是对基因编辑技术的非法使用作出的正面回应,但该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尚未清晰,需要对其进行法教义学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科研伦理与公共卫生安全,而是公共安全,将其作为保护法益有利于实现代际正义以及司法适用的规范化。在公共安全法益观的指导下,结合医学标准的阶段性区分与刑法学的规范厘定双重标准,将该罪实行行为的完成限定为临床试验阶段受精卵种植在人体子宫内并发育出神经系统的状态。“情节严重”作为该罪的罪量要件,需依托公共安全法益得以明确。多次植入、违规招募受试者作为整体性规范评价要素,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婴儿造成实质性伤害等属于溢出性评价要素,应排除在“情节严重”之外。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2期268-284,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积极预防主义视野下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研究”[课题编号:21BFX17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