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存在纳入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不清楚,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颠倒、跳跃,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混乱,进行集体表决的机制不明晰,记载集体讨论的形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了尽可能避免履职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进一步界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范围,明确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细化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规范集体讨论的记录形式。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3年第4期42-45,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